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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2、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或撤销企业注册登记的案件(因逾期未参加年检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件除外);
  3、经过听证的案件;
  4、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法制机构负责核审的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由办案机构自行审查,审查人员应当是案件承办人以外的其他人员。
  经济检查支队应当设专职法制员,负责案件审查。法制员的任职条件及工作职责,比照《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县(市、区)局办案机构查办的案件,应当经县(市、区)局法制机构核审。
  (四)县(市、区)局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以自己的名义查办的案件,由其法制员核审。
  法制员由专人担任,其资格由省局统一考试确认。
  六、办案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听证范围的,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七、以下案件应当提交办案机关局长办公会等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一)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案件;
  (二)拟处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县(市、区)局在10万元以上、市局在20万元以上、省局在3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办案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市局、县(市、区)局根据本单位实际,也可对此作出专门规定,但案件涉及罚没金额不得高于本条第(二)项规定的限额。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要完整,办案机关采纳或不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和理由应当载明于处罚决定书中。
  九、办案机关公告送达文书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并保留已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及委托送达等措施的相关证据。
  十、办案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罚没物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罚没物资管理的监督,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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