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冀工商[2007]111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经研究,就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县(市、区)局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罚没款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经省局批准,市局也可另行规定。
二、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办案机关要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要作书面记录并妥善留存保管;对已立案并对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三、办案人员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时,要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办案机关正职或副职负责人决定。
四、办案机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或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先行处理容易腐烂、变质的被封存、扣押物品的,应当经办案机关正职负责人批准。
县(市、区)局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或财物采取封存、扣押等强制措施。
五、办案机关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案件类型、罚没金额分别由办案机关法制机构核审和办案机构自行审查。
(一)省局办案机构查办的案件,应当经省局法制机构核审。
(二)市局办案机构查办的下列案件,应当经市局法制机构核审:
1、拟处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