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温州浅滩一期围涂工程区域内海域使用(养殖)权的通告
(通告[2005]2号)
温州浅滩一期围涂工程的东围堤、南围堤即将开工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三条、第
三十条规定,温州浅滩一期围涂工程区域范围内的海域使用(养殖)权将依法予以收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灵昆海域内滩涂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二、收回海域使用(养殖)权的范围为灵昆东标准堤塘外温州半岛工程北堤至南堤之间的海域。
三、海域使用(养殖)权收回后,原由灵昆镇政府与各承包经营户签定的承包协议予以终止。
四、经批准的海域使用(养殖)权收回后,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一切海域使用(养殖)权的转让活动。养殖户不得再投放新的养殖产品,不得进行新的设施建设,并对残留的水产品予以起捕;在滩涂上进行张网作业的,不得插设新的张渔网。本通告发布后继续投放新苗、建设新设施和插设张渔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