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三沿五区”视线范围内青山白化的通告
(通告[2005]3号)
为了进一步加大殡葬改革力度,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城乡人民的生活环境,确保我市生态市创建和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的总体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三沿五区”[即沿铁路、沿公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沿通航河道两侧及保护(水源、文物、自然、森林公园)区、住宅区、风景名胜区、开发区、耕种区]视线范围内私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彻底消除“三沿五区”青山白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青山白化治理以绿化植被、恢复山体生态为目标,针对不同私坟类别,采取迁移、拆除、平毁、就地深埋、绿化植被等多种形式。对迁移、拆除、平毁、深埋后的墓基要做好清理工作,并进行植树绿化或实现复耕。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清理计划,做好有关工作,有步骤、有措施地进行迁移、拆除、平毁、深埋。
三、严禁刷白、翻新、修复、扩建和新建私坟,禁止建造家族墓地、宗族墓地,违者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组织力量予以拆除、平毁、迁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要积极做殡葬改革的促进者、带头人。违反殡葬改革政策,影响恶劣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已批准保留的侨坟,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绿化隐盖,凡擅自刷白、翻新、修复、扩建的,一律恢复原状,并按照规定予以绿化。
六、凡拆除、平毁无主私坟的,不实行遗骨的收集认领工作,其遗骨由相关部门统一深埋处理。
七、墓主自行拆除并绿化的私坟的遗骨火化后,由墓主自行安置在经营性公墓或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