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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浙政发[2003]52号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浙政发〔2003〕52号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温政办[2004]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工伤保险基金分别以市本级、各县(市)为单位实行统筹,市本级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以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地为依据,市级和鹿城、龙湾、瓯海区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分别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鹿城、龙湾、瓯海区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受理。

  三、地税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劳动保障、地税、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完成征缴工作移交衔接,确保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正常开展。

  四、建立健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完善鉴定工作管理办法,健全鉴定工作机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县(市)不再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加强力量,配备必要的懂专业的管理人员,以保证鉴定工作正常进行。

  五、加强领导,完善服务。工伤保险涉及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工作。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的队伍建设,依法开展工伤认定。加大工伤保险宣传,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全面实施。改善服务,提高效能,促进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及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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