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
五十三条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
(二)因违法行政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未满两年的;
(三)其他不得担任法制员的。
第七条 法制员在工商分局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工商分局以自己名义按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核审;
(二)对工商分局承办的以派出局名义按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
(三)负责工商分局以自己名义按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组织工作;
(四)组织、协调、参与有关行政复议的答复以及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五)组织行政执法检查;
(六)组织开展法律学习培训;
(七)为工商分局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八)承担与派出局法制机构的联络沟通,落实派出局法制机构的工作安排,向派出局法制机构报告工作;
(九)本单位及上级法制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工商分局未设法制员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工商分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未经法制员核审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制员对行政处罚案件提出的核审意见与办案人员意见有分歧的,由工商分局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未采纳法制员正确核审意见的案件,经审判机关生效判决败诉或被复议机关撤销或被上级机关确认违法,并造成损害结果的,工商分局负责人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工商分局应当为法制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其日常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图书资料和交通、通讯工具。
第十二条 工商分局按照规定实施的年度工作奖励,法制员应与一线执法人员享受同一标准的待遇。
第十三条 下列法制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年度内所提核审意见被采纳的案件,诉讼无败诉、复议无撤销、执法检查无错案的;
(二)参加省局或市局组织的法制员业务考试成绩优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