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工商[2007]112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法制员,是落实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需要,也是适应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基层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法制建设,强化执法监督,确保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各级必须高度重视,选好配齐法制员。县(市、区)局及其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要充分发挥法制员在案件核审、执法监督检查、法律学习培训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基层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法制员考试、发证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员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法制建设,强化执法监督,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制员,是指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工商分局)中,专门从事案件核审、执法监督检查、法律宣传教育等法制工作并已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工商分局应当根据本单位行政执法实际和人员编制情况,设1至2名法制员。
第四条 法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公务员资格;
(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法制工作1年以上(全日制法律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人员不受工作年限的限);
(四)取得省局颁发的法制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 取得法制员资格证书应参加省局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合格的,由省局颁发法制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