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来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定点调运和报检制度的通告
(通告[2005]9号)
当前,我国周边地区和国内部分地区动物疫情严重。为了坚决切断疫源,切实有效防止疫情传入我市,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外来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定点调运和报检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外来动物、动物产品实行定点调运。需从市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调运人必须到农业部门确定的定点产地调运,不得从非定点产地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定点产地、动物品种,由农业部门实行动态管理。严禁从疫区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
二、调入外来动物、动物产品时,应持有效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向调入地的动物检疫报检点报验,经验证、查物合格后加盖报验验讫标志,方可进入我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不得销售、使用无报验合格验讫标志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运、经营等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拍摄、封存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有关的证明、票据等资料和其他有关物品,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四、动物和动物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一)从疫区调入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立即封存,实行无害化处理。
(二)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三)无合法检疫证明、验讫印章(标志)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立即进行补检或重检;检疫不合格或无法补检、重检的,监督当事人实行无害化处理或予以销毁。
五、违反定点调运和报检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