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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客运汽车治安管理暂行办法


  (八)参加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参加安全防范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乘客应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所携带的物品,不得妨碍其他乘客和行车安全,不得无故阻碍客运汽车正常运营。

  (二)遵守治安管理规定,服从公安机关的治安检查。

  (三)自觉接受警务查报站治安登记。

  (四)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

  (五)不得损坏车内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消防灭火工具。

  第十二条 实行客运出租汽车出城登记制度。客运出租汽车出城,应接受警务查报站治安登记、检查。

  第十三条 警务查报站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客运出租汽车出城登记。

  (二)处理报警求助。

  (三)检查过往客运汽车。

  (四)为客运汽车提供安全保障和服务。

  第十四条 警务查报站不得向客运汽车收取费用。警务查报站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客运汽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安装配备安全防护装置。

  第十六条 实行交通治安信息通报制度。公安、交通、旅游、市政园林部门应及时互相通报客运汽车行业管理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客运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或其他公民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或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治安、刑事案件,表现突出的,应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客运汽车及其服务场所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二)不履行规定职责,致使客运汽车及其服务场所内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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