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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港航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港航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港安〔2008〕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印发本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5号)和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海发〔2008〕81号)精神,切实有效地在上海港航领域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开展港航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七日

  开展港航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的要求,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印发本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5号,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通知》”)和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海发〔2008〕81号,以下简称“交通部《实施意见》”)精神,切实有效地在上海港航领域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在2007年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在港航领域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通过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查处的隐患彻底整改,遏制新的安全隐患产生,形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和重特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施工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港航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重点范围和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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