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禁止利用防治非典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通告
(通告[2003]2号)
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是当前关系人民身体健康、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头等大事。为保障我市非典防治工作顺利进行,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防治非典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利用防治非典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是我市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工商行政、物价、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工作。
二、生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经营,公平交易,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三、严禁以预防非典名义,制售各种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严格按照卫生、药监部门对发布用于防治非典方剂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作、发布广告,严禁虚假宣传药品疗效,严禁违反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
四、凡属超经营范围或无证无照经营非典防治药品等相关商品和服务或非法行医的,依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同时,依法查处消毒服务市场上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借机滥收费用等违法经营行为。
五、严格防治非典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管理。属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属于市场调节价中部分防治非典中药处方所需的中药材及其饮片、汤剂价格等,要严格执行省定最高差价率的干预措施,其中汤剂价格要报物价部门审核备案。违者将从严查处。
六、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严禁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严禁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缺两等手段实行价格欺诈。对借防治非典之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将从严查处。
七、对各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利用防治非典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向12315(工商)、12358(物价)、96311(药监)、88996075(卫生)等举报(指挥)中心举报。各举报(指挥)中心要认真受理,及时处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