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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继续对石油液化气实行价格管理的批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继续对石油液化气实行价格管理的批复
(温政办[2003]11号)
市计委:
温计价〔2003〕17号请示悉。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瓶装石油液化气价格管理继续按市物价局温价工〔2001〕167号文件执行。同时,市区管道石油液化气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即居民用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按照实际成本和利润税金制定;非居民用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企业根据实际进价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综合进销差率,自行制定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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