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犬猫饲养管理的通告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犬猫饲养管理的通告
(通告[2003]4号)


  当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形势非常严峻。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全市犬猫饲养管理,防止犬猫疫病传播。现通告如下:

  一、各级政府及城市管理、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切实落实犬猫饲养的各项管理措施。

  二、全市各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犬猫一律实行圈养,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搞好环境卫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犬猫饲养人应携犬猫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如发现有严重传染性疫病的,一律予以扑杀。市区犬猫饲养人应持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薄,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领取犬猫饲养申请表,凭居(村)委会出具的意见和市畜牧兽医部门发放的犬类免疫证,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饲养证。

  四、犬猫交易市场暂停一切犬猫销售活动,无证犬猫交易市场一律予以取缔。

  五、禁止携带犬猫出入下列场所:(一)大巴、中巴、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二)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歌舞厅、茶座、游乐场、体育场(馆)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三)饭店、宾馆、商店、市场、医院、码头、候车室、候机室等公共场所;(四)公园、广场、风景游览区和居民住宅小区等公共场地。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