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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珊溪水库库区船舶专项整治的通告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珊溪水库库区船舶专项整治的通告
(通告(2007)5号)


  为切实加强珊溪水库库区船舶管理,保护库区环境和饮用水水源质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珊溪水库库区船舶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珊溪水库库区拥有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其船舶未经合法登记、检验的,必须在2007年8月10日前携带有关资料,到珊溪水库库区“三无”船舶专项整治协调小组船舶分类处置组(地址:文成县珊溪镇,原珊溪水库建设指挥部)登记。

  二、船舶检验合格、船员(渡工)符合要求的,根据库区船舶总量和布局控制方案及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分类登记(渡船、游船、客船、货船和渔船)。

  船舶经检验不符合安全、卫生规范标准的,必须在2007年8月20日前整改完毕。在整改期间,船舶不得投入使用。

  船员(渡工)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后方可驾驶船舶。

  三、未经登记、检验的船舶,不得投入使用。船员(渡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驾驶船舶。

  船舶必须按照分类登记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库区居民自备的渡船,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四、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对船舶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船员(渡工)负直接责任。

  五、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前来登记、检验的船舶,经检验不合格或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船舶所有者主动将船舶拖至指定地点拆解的,按照船舶原造价的60%核发政策处理费。船舶原造价,由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会同海洋与渔业、海事、港航部门和当地政府对不同结构材料船舶予以估价并公示。

  船舶逾期不参加登记、检验或整改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视同“三无”船舶依法予以坚决打击,就地拆解,并不予核发政策处理费。

  六、港航、海事、海洋与渔业、工商、公安、旅游、水利、安全监管等职能部门和当地政府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严厉打击违规作业、非法运营船舶,坚决取缔库区非法造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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