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联查互查和重点抽查阶段。各市局要组织各县(区)局进行联查互查,同时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县(区)局的清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重点案件进行抽查。11月份,省局将组织市与市之间的联查互查,借以推动清理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省局将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若干小组,对部分市、县(区)局行政处罚案件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及自查自纠情况随机进行抽查,并检查部分行政处罚案卷。对在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办案单位依法进行改正。抽查结束后,省局将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三)整改建制阶段。各市、县(区)局在自查自纠、联查互查和重点抽查的基础上,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特别是对带有普遍性和比较突出的问题,要深入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找准症结,堵塞漏洞,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制度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监督与督察,加强对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的追究。在健全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同时,要深入推行政务公开、首办责任制、公示制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学习教育和总结验收阶段按省局的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
三、清理出的问题的处理
对在自查自纠、联查互查和重点抽查中清理发现的问题,要根据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的原则,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的案件,要依法予以撤销;
(二)依法撤销的案件,收缴的罚没款应当返还当事人;
(三)依法撤销的案件,没收的物品应当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的,依照《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法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四)行政处罚超出法定幅度的,应当将超出部分的罚款返还当事人;
(五)对其他行政机关或本机关其他执法机构已经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对当事人实施重复处罚的,应当根据《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执法避免重复检查的暂行规定》,撤销行政处罚,返还当事人罚款;
(六)超过法定期限,罚款长期不到位的,责令办案机构限期向案件当事人追缴罚款;
(七)行政处罚案件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移交的,依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依法进行移交。
自查自纠、联查互查、重点抽查中,发现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存在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依照《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