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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八)企业集团的终止;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十一)制定日期。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

  第七条 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

  第八条 名称冠“河北省”、“河北”以上的字样的企业集团及集团有限公司,由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其他企业集团由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第九条 企业集团的登记事项包括: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名称、住所;成员企业。

  第十条 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四)企业集团章程;

  (五)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由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

  《企业集团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管理。参照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经核准的企业集团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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