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冀工商字[2006]27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集团的组织行为,根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河北省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第三条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若干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第五条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控股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第六条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集团名称;
(二)母公司的名称、住所;
(三)企业集团的宗旨;
(四)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和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五)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六)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七)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