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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由登记主管机关签署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2、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名称核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新设立或已设立的企业集团、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冠省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或《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集团章程;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6、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名称核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申请已预核名称撤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全体出资人签署的撤销名称预先核准的书面申请;

  2、拟撤销名称的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3、全体出资人签署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新设立企业申请冠省名,应向有名称登记管辖权的省工商局申请。省工商局审查后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并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第十一条 企业变更名称,申请冠“河北”或“河北省”字样的,由市、县(市)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拟变更名称进行初审,并向省工商局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省局在收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后,应在5日内做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并发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第十二条 经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核准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应在保留期内办理完毕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经省工商局核准冠省名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注册或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报省工商局备案。未备案的,预核准名称作为超过保留期、未登记的作废名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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