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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永嘉县上塘镇瓯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永嘉县上塘镇瓯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温政办[2003]35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
  永政发〔2002〕14号请示悉,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永嘉县上塘镇、瓯北镇修编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浙土资函〔2003〕8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行政区划调整后修编的《永嘉县上塘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2-2010年)》和《永嘉县瓯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2-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的纲领性文件,具有法定效力。在永嘉县上塘镇、瓯北镇范围内的城乡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以《规划》为依据,符合《规划》的要求。

  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按照《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执行。2002-2010年,永嘉县上塘镇和瓯北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下达指标,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得超过下达指标。

  三、永嘉县上塘镇、瓯北镇应严格按照本区域的《规划》,认真做好基本农田的划区定界工作,进一步深化土地开发、整理等专项规划。要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每一块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严格控制在已建成的标准农田上进行用途改变。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规模,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如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调整修改《规划》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否则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五、永嘉县上塘镇、瓯北镇政府要将经批准实施的《规划》在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宣传,增强公众的土地规划意识,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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