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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7〕3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在4月底前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应建账户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纳税情况等进行调查,掌握应建账户的底数。

  二、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地税机关应督促其及时建账,尤其是对经营规模较大、经营额较高的个体工商户,引导其设置账簿、正确核算,实行查账征收,进而达到规范经营行为、如实申报纳税的目的;对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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