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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捐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捐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温政办[2003]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社会各界积极开展以“扶贫济困送温暖”为主题的社会捐助活动,许多单位和个人自发地投身社会慈善事业,使一批困难群众得到了有效救助,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应。为进一步做好社会捐助工作,切实加强对社会捐助活动的规范和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必须以救助灾害、救济贫苦、扶助残疾人和发展福利事业等为目的,坚持自愿无偿、诚实守信,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以社会捐助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二、开展社会捐助活动的单位或社会团体应当向社会公布活动名称、捐助对象、地址、银行帐号。接收捐助款物,应当向捐助者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将捐助款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捐助款项应当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捐助款物应当用于救助对象和支付规定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捐助款物接收和使用发放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接受境外捐助不得附加宗教、政治条件。境外捐助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关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捐助款物应当坚持照顾重点的原则,优先考虑儿童、老人、妇女和优抚对象,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五、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制度,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服务网络。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应当坚持经常性捐助为主、集中性捐助为辅的原则,使捐助活动经常化、规范化。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当设立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各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社会捐助工作点,负责社会捐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发放。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电话、银行帐号等,以方便群众随时捐助。

  六、加强对社会捐助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捐助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捐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发放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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