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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听证告知引导。在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时,由送达人员向符合处罚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受理部门、办公地点等事项;办税服务厅咨询服务窗口,应向要求举行行政许可事项听证的当事人,告知听证受理部门、办公地点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告知引导。在送达有行政复议告知事项税务文书时,由送达人员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复议受理部门、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六条 事后回访。各级法制机构对提出听证、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的当事人实行事后回访,帮助纳税人树立依法纳税、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第五节 综合服务

  第二十七条 建立局长接待日制度。各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都要在征期内建立局长接待日制度,有条件的可通过广播、电视开办阳光热线栏目,由局长直接接受咨询,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

  第二十八条 定期征询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都要建立与纳税人的联系渠道,采取定期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和从纳税人以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等方式,接受和征询对地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监督和意见。定期征询意见工作,各市、县(市、区)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第二十九条 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做到依法减免。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确保纳税人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部落实到位。

  第三十条 实行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简化办税程序。要认真研究科学的申报纳税方式和办税程序,对重点税源户推行网上申报纳税,对小额纳税人实行简并征期,对定期定额户推行简易申报和“税银联网、委托代缴”纳税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

  第三十一条 限时审批涉税事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收到各类涉税待批文书后,要按照《业务工作规程》规定的时限,认真审核上报或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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