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次辅导。税务管理人员对新开业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要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纳税辅导。重点辅导应纳税收的具体政策、申报纳税方式、定额核定等规定及办税常识。
(二)日常辅导。日常辅导可采取集中培训或上门辅导等方式。在纳税人经营范围和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辅导。
第十八条 限时审核待批文书。税务管理人员收到各类涉税待批文书后,要按照《业务工作规程》规定的时限,认真审核各类涉税文书。
第三节 稽查环节
第十九条 税务稽查部门要严格执行稽查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环节工作程序,落实稽查事项公开规定,确保稽查工作公开、公正、透明。
第二十条 查前告知。在不影响正常检查的前提下,要在稽查实施前3日,向被检查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查的内容、检查所属的期限、需要准备的资料等;告知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检查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告知检查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限次稽查。对评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除专项、专案检查及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对确定为B、C、D级的纳税人,检查的次数在一年内不超过一次,举报案件除外。
第二十二条 稽查结果公开。对已经作出行政处理的违法案件,应在下达处理决定书后的一个月内公告。一般税务违法案件由稽查局或管理部门在办公场所设立的专栏内张贴公告;重大或者其它典型案件,可通过报纸或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告。
第四节 听证及法律救济环节
第二十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举行听证,受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事宜,提供告知、回访服务,坚持有错必纠,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