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5〕2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北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河北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实施办法(试行)》是全省地税系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速、提质”工作要求,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具体措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二、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纳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三、各级要将纳税服务工作列入过错责任追究内容,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四、各办税服务厅的作息时间与机关相同。为使办税服务厅每个工作日留有一定的时间进行资料整理、学习培训等,下午的对外办公时间可相应减少半小时。
附件:1.办税服务厅上岗证式样(略)
2.咨询服务记录簿(略)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河北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税收法律法规,营造法制、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环境,构建科学的纳税服务体系,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服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全面、便捷、经济。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在优化服务中加强税收管理,在强化管理中提升服务水平,为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建立良性互动的征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