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民间划龙舟活动管理工作的通告
(通告[2004]4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民间划龙舟活动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确保民间划龙舟活动安全、健康、文明、有序地开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
温州市区民间划龙舟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民间划龙舟活动应当遵循弘扬传统文化、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生活、促进精神文明的原则,确保民间划龙舟活动安全、健康、文明、有序地进行。
二、今年市区民间划龙舟活动截止时间为2004年6月25日。严禁高考(6月4日至8日)、中考(6月12日至17日)期间举行划龙舟活动。
三、申报成立民间龙舟队,应当事先征得村(居)民委员会的同意,并接受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民间龙舟队应有明确的责任人。民间龙舟下水演练,责任人必须提前15日提出申报,并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有关责任书,责任人对签订的安全责任书承担全部责任。
四、在民间划龙舟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宣扬迷信、损害群众身心健康的;
(二)煽动家族、宗派械斗的;
(三)以活动名义进行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敛财的;
(四)以活动名义进行赌博、骗取钱财的;
(五)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
(六)未成年人、不熟悉水性的人划龙舟和未穿救生衣、酒后划龙舟的;
(七)未经批准,跨区域进行划龙舟的;
(八)以活动名义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
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海事、体育等管理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综合管理和技术指导,强化宣传,共同做好民间划龙舟活动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