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瑞安市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
(温政办[2003]7号)
瑞安市人民政府:
你们上报的《瑞安市矿产资源规划》,已经省国土资源厅浙土资函〔2002〕422号文批复原则同意。根据
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矿产资源规划是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宏观调控的纲领性文件,具有法定效力。在瑞安市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等矿业活动必须符合《瑞安市矿产资源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要以保护飞云江等江河的水质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为前提,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加大矿山布局和矿业结构调整力度。要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矿山布局,如期实现规划调整目标。要依靠科技进步,调整优化矿业结构,努力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四、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坚持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全面贯彻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加强矿产开发全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实现《规划》提出的矿山复垦绿化目标。要将分布在城镇规划区及其周边地区,飞云江两岸,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等周边地区的矿山作为生态环境治理的重点。
五、加快推进采矿权市场建设。要加大采矿权有偿使用力度,全面推行普通建筑石料矿山采矿权有偿使用,逐步推行其他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有偿使用。同时要加强采矿权市场管理和法规制度建设,规范采矿权有偿出让行为。
六、要将《规划》在辖区内予以公告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了解《规划》的基本内容,提高执行《规划》的自觉性。要按照《浙江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指导意见》 (浙土资发〔2002〕71号)要求,抓紧研究制定规划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规划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