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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人力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人力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通告[2006]2号)


  为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对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人力三轮车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道路严禁无牌、无证人力三轮车行驶,上路行驶及在有关场所停放的无牌、无证人力三轮车,一经查获,予以取缔。

  二、鹿城、龙湾、瓯海三区领有牌证的人力三轮车分别在各自行政区域道路行驶,不得加装动力装置,违者应留置车辆。

  三、车牌上标有“郊区”字样的鹿城区人力三轮车不得进入市区中心区行驶(汤家桥以西,温州大道以北,过境公路、鞋都大道以东,瓯江以南范围道路,含以上道路),违者应留置车辆。

  四、因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需要,市区部分道路限制人力三轮车通行。人力三轮车违反禁令标志在禁止通行区域或时间通行的,应留置车辆。

  五、车身上标有“夜”字样的鹿城区人力三轮车上路行驶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违者应留置车辆。

  六、无照从事制造、销售人力三轮车的,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七、伪造及使用伪造的人力三轮车车牌、车证的企业或个人,一经查获,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市区有牌证的人力三轮车所有人使用伪造的人力三轮车车辆、车牌、车证的,或骗领车辆、车牌、车证的,一律予以取缔车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人力三轮车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车站、码头、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已施划专用泊位的除外),不得停车,违者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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