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劳务市场要对来自疫情高发地区的外来人员组织进行健康检测、登记,发现发热人员,由主管部门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观察处理。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出租房等外来人员落脚点的管理。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要对他们进行体温检查,并填写健康登记表。对来温要求租房的外来人员,由当地社区和卫生防疫站组织体检,确认无问题后,户主方可向其出租。
六、切实做好农村的非典防治工作
各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要对村(居)民进行疫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对本地或外来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情况排摸,发现有发热、咳嗽等可疑情况,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从疫情高发地区返回的人员,要组织进行体温检查,填写健康登记表,并要求在家观察两周。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居住地和周边的环境卫生,防止疾病流行。
七、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职业防护
本市各医疗机构、机场、海关、边检、车站、码头、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的一线工作人员,飞机、火车、长途客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必须戴口罩上岗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防护措施。
八、及时公布疫情,鼓励社会监督
继续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疫情动态。及时公布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热线电话和防治非典咨询、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的报告。公众一旦发现身边的亲友、邻居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或者是来自疫情高发地区未接受健康检测的,应及时报告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社区卫生服务站、社会办医机构、个体医和乡村厂矿医疗机构,停止对发热、干咳病人的诊治。各零售药店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顾客,应当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力劝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一旦发生非典病例,所在地市区或县(市)零售药店要停止出售治疗发热、咳嗽的药品。
对故意隐瞒病情并传播疾病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严格疫点划出和管理
一旦发现非典病例,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指挥疫点处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从严划定疫点,提出管理措施。各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具体负责实施有关疫点人群的生活保障,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强制隔离措施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