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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现发布《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奇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行为,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国家建设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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