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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在此之前温州市颁布的有关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表1:
  温州市市区征用土地补偿地段分类表

  地段分类
  街道、乡镇

  一类
  鹿城区:莲池街道、黎明街道、水心街道、南门街道、江滨街道、蒲鞋市街道、洪殿街道、广化街道、南浦街道、绣山街道、南郊乡、黄龙街道、双屿镇

  龙湾区:永中街道、蒲州街道、状元镇

  瓯海区:景山街道、梧埏镇、新桥镇

  二类
  鹿城区:藤桥镇、临江镇、仰义乡、上戌乡、七都镇

  龙湾区:海滨街道、永兴街道、海城街道、瑶溪镇、天河镇、沙城镇

  瓯海区:茶山镇、南白象镇、瞿溪镇、郭溪镇、娄桥镇、潘桥镇、三羊乡、丽岙镇、仙岩镇、泽雅镇

  三类
  鹿城区:双潮乡、岙底乡

  龙湾区:灵昆镇

  瓯海区:西岸乡、北林羊乡、五凤羊乡

  附表2:
  温州市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明细标准

  单位:万元/亩

地段

  土地分类

  年产值

  倍数

  补偿标准

  一类

  耕地

  常年固定菜地

  0.3

  10

  3

  平原灌溉水田(包括水田改园地、鱼塘)

  0.2

  10

  2

  旱地、山区水田、望天田、水浇地

  0.15

  10

  1.5

  山园地

  0.08

  10

  0.8

  林地

  0.07

  10

  0.7

  未利用地

  

  

  0.75

  建设用地

  

  

  1.5

  二类

  耕地

  常年固定菜地

  0.3

  9

  2.7

  平原灌溉水田(包括水田改园地、鱼塘)

  0.2

  9

  1.8

  旱地、山区水田、望天田、水浇地

  0.15

  9

  1.35

  山园地

  0.08

  9

  0.72

  林地

  0.07

  9

  0.63

  未利用地

  

  

  0.675

  建设用地

  

  

  1.35

  三类

  耕地

  常年固定菜地

  0.3

  8

  2.4

  平原灌溉水田(包括水田改园地、鱼塘)

  0.2

  8

  1.6

  旱地、山区水田、望天田、水浇地

  0.15

  8

  1.2

  山园地

  0.08

  8

  0.64

  林地

  0.07

  8

  0.56

  未利用地

  

  

  0.60

  建设用地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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