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取片区综合补偿标准,区别不同地段,给予不同补偿;
(二)区别被征用前的不同地类,给予不同补偿;
(三)根据不同的地类依法合理确定年产值。
第十条 不同地段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地段分为三类(附表1),今后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各地类的年产值。
(一)常年固定蔬菜地每亩年产值0.3万元;
(二)平原灌溉水田(包括水田改园地、鱼塘)每亩年产值0.2万元;
(三)旱地、水浇地、山区水田、望天田每亩年产值0.15万元;
(四)山园地每亩年产值0.08万元;
(五)林地每亩年产值0.07万元。
第十二条 各项补偿费的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附表2):
1.一类地段为年产值的10倍,二类地段为年产值的9倍,三类地段为年产值的8倍。
2.征用未利用地的,按照同类地段旱地的50%补偿;征用建设用地的,按照同类地段旱地的标准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附表3):
1.一类地段为年产值的18倍,二类地段为年产值的15倍,三类地段为年产值的12倍。
2.征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不予安置补助。
(三)青苗补偿费:
被征用土地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无苗不补偿。其补偿标准为:常年固定蔬菜地每亩0.1万元,水稻田每亩0.07万元,旱地每亩0.05万元。柑桔园,盛果柑每棵50-70元,始果柑、衰退柑每棵30-50元,幼柑每棵5-30元。桔树按柑树标准加一倍计算。如按种植面积计算的,柑树每亩最高不超过130株,桔树每亩最高不超过70株。其他果园另外处理。
(四)林木补偿费:
树龄15年以上的,每亩2000元,树龄5―14年的,每亩1000元,树龄4年以下的,每亩500元。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粪坑按口计算,每口平均300元,如按立方米计算,每立方米50-70元。坑屋按实折价处理。
2.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的补偿费按实际情况和定额标准计算。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征用土地公告颁发后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
(六)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标准:
该项费用分别为各地类土地补偿费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