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球等低空飘浮物管理的通告
(通告[2003]7号)
为了确保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和国家气象局《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温州永强机场范围内和温州永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禁止在全市范围内放飞“系留气球”。
二、禁止在全市范围内使用氢气灌充各类气球。需施放气球的,应使用惰性气体氦气灌充。
三、对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和施放气球的单位严格实行资格管理和资质管理制度。凡未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人员和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气球施放作业。广告、策划公司及业主单位不得将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业务委托给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进行作业。
四、施放气球的单位施放气球作业应事先向施放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实施作业。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须向民航温州空中交通管理站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实施作业。
五、“系留气球”悬挂期间,施放单位应认真落实好专人负责看管巡查工作,一旦发现“系留气球”逃逸,应及时报告民航温州空中交通管理站和当地气象行政主管机构。
六、违反本通告的,由市、县(市)气象行政主管机构依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和《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