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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三、推进以深化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的工业污染治理

  按照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以五个行业为重点,加快退出高能耗、高污染、高耗水行业。

  (十一)全市所有工业企业要进一步加强污染深度治理,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

  (十二)进一步整合全市水泥行业,压缩规模,淘汰年产能20万吨以下的水泥生产企业。

  (十三)关闭所有石灰生产企业和不符合《北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采石生产企业。

  (十四)淘汰年产量200万平方米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年产量超过200万平方米的生产线必须进行废气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十五)淘汰全市生产稀释剂、涂料、油墨、黏合剂等小化工企业和铸造冲天炉、单段煤气发生炉等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十六)加强服装干洗行业污染治理。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企业和单位,必须更新为全封闭式干洗机或进行改造,实现达标排放。

  四、搞好以优化能源结构为主的燃煤污染治理

  (十七)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核心区内文物保护区平房采暖小煤炉改用清洁能源工程,推进中心城区20吨以上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

  (十八)2010年采暖季前,10个远郊区县全面完成城关镇集中供热改造。

  (十九)继续开展城乡结合部地区原煤散烧替代工作。

  (二十)继续推进农村地区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

  (二十一)按照新颁布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07),对未达标的燃煤锅炉进行治理,达标后方可使用。

  五、严格控制垃圾填埋场污染排放

  (二十二)对所有垃圾填埋场进行渗滤液、填埋气的治理,减少异味气体排放。积极推进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建设工作,加快阿苏卫、南宫等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建设,提高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六、实施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控制应急措施

  (二十三)如遇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时,实施污染控制应急措施。即: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和本市机动车单双号行驶,全市行政区域内黄标车禁行;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等作业;增加城市道路吸扫和冲刷作业频次;排污单位停产或部分停产,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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