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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7.1.1 健全各级鼠疫应急处理领导机构。承担鼠防任务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成立鼠疫应急处理领导机构,如有调整要及时上报省地方病防治协调小组办公室。

  7.1.2 健全各级鼠疫应急处理专业队伍。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鼠疫防治专业机构应健全鼠疫应急处理专业队伍,并定期组织培训及演练。

  7.1.3 健全各级鼠疫应急医疗救治队伍。省、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鼠疫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应健全鼠疫应急救治队伍,并定期组织培训及演练。

  7.2 技术保障

  7.2.1 完善全省鼠疫监测体系。按照国家和省级鼠疫监测点的能力标准,加强全省鼠疫监测点的能力建设。鼠疫监测点要按照因地制宜、固定与流动监测相结合、以流动监测为主的原则,合理设置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实行系统监测,积累分析资料并开展应用性科研。各级医疗机构应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全员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7.2.2 提高鼠疫应急反应能力。根据国家“鼠疫应急装备标准”,规范全省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根据国家“鼠疫实验室建筑规范”和“鼠疫实验室装备规范”,完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7.2.3 加强鼠疫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鼠疫实验室要加强生物安全管理,规范鼠疫检验技术和方法,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

  7.3 物资、经费保障

  7.3.1 物资储备: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鼠疫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发生鼠疫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7.3.2 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保障鼠疫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落实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8 奖励与责任

  8.1 奖励
  县级以上政府对参加鼠疫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鼠疫应急处理工作中致残或殉职人员,由民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8.2 责任
  对在鼠疫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3 补助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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