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州卫生局负责协调疫情控制工作,指导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市州政府根据疫情和县市区政府请求,决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
(4)省卫生厅根据市州卫生局的请求,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2.5 Ⅳ级预警(发生动物间鼠疫疫情)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1)县市区卫生局建立疫区处理组织,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动态,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动物疫情控制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逐级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建议本级政府向当地驻军和毗邻地区通报。
(2)市州卫生局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市州政府根据疫情和县市区政府请求,及时做出应急反应。
(3)省卫生厅根据市州卫生局的请求,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2.6 毗邻地区应急反应
鼠疫疫情发生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
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和提供技术、物资支援。
6 应急反应终止及评估
6.1 应急反应终止
鼠疫疫情控制工作按《
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理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无继发病例,疫区鼠疫应急指挥部可提交终止应急反应,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应急反应终止,根据卫生部指令执行;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和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由本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2 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6.2.1 评估人员组织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和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卫生部和省、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6.2.2 评估主要内容
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种类、密度及分布,媒介种类、分布及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