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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经委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燃气汽车改装及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经委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燃气汽车改装及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65号 2008年5月15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经委、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质监局《关于规范和加强燃气汽车改装及安全管理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规范和加强燃气汽车改装及安全管理的规定
(省经委、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质监局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为积极有序地推进全省燃气汽车改装工作,确保改装汽车质量,保障人民财产安全,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规范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110号)精神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做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燃气汽车是指将汽(柴)油汽车改装为以压缩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燃气或双燃料汽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汽车改装、营运、维护等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二、燃气汽车改装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在申请改装所在地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的压力容器安装Ⅰ级资质;
  (三)参照GB/T1900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有5名以上经过燃气汽车改装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技术工人;
  (五)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改装、检测设备,厂房面积一般不得低于300平方米,改装和调试区域分设,通风设施、消防空间及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六)执行有关改装标准或技术规范;
  (七)燃气汽车改装需用的技术文件齐全完整,并能指导生产。

  三、从事燃气汽车改装工作的企业要向省经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书。申请报告要阐明企业的基本情况、技术力量、工装设备、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等内容,并进行可行性分析及市场需求分析。申请书须经企业所在市州有关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省经委接到企业申请后,要会同省质监、公安、交通、环保、安监等部门进行现场条件审查。对通过现场条件审查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委托法定汽车产品检测部门对企业改装车型样车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给予同意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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