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审计厅关于贯彻落实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通知精神的通知
(鄂发改投资〔2008〕41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精神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490号)文件部署,现就认真做好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建立控制我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建设长效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违规项目的整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对照发改投资〔2008〕490号文的规定,继续认真做好清理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存在问题的省直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各相关省直单位负责整改和处理;对存在问题的市、州、县、乡镇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各市、州负责整改和处理,并于2008年6月底之前将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报省纪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等七部门(以下简称“七部门”)。
二、建立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经常性联合督察机制。省及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国土、建设、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联合督察制度,对下一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实行经常性检查监督。每年年底,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要向省七部门上报本年度本市、州(含县、市)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建设情况和检查情况。
为加强项目建设的事前、事中监督,从本文下发之日起,省及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按中办发〔2007〕11号文规定向同级政府上报办公楼项目审核意见时,均应同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经省及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办公楼项目,省及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均应抄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