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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二十项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二十项措施》的通知
(鄂公发〔2008〕1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厅直各单位:

  《湖北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二十项措施》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二十项措施》是全省公安机关贯彻十七大精神、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受到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此先后作出重要批示。省委书记罗清泉批示:“二十项便民措施很好,要认真组织实施,并注意总结经验,逐步完善。”省长李鸿忠批示:“此举很好,是重视民生、增强服务意识的体现。”省委副书记杨松批示:“人民公安为人民是公安工作的准则。全省公安机关要认真落实。”请各地、各警种、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迅速把广大民警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上来,把《湖北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二十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学习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

湖北省公安厅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湖北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二十项措施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省第九次党代会和省政府十一届一次全会精神,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省公安厅决定在继续执行近年来公安机关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的基础上,从户籍管理、出入境和边防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等方面再推出二十项便民利民新措施。

  一、户籍管理

  (一)省内居民办理市内户口迁移,符合政策规定的,实行迁入地一地受理;公民到地级以下(含地级)城市投靠配偶,可办理户口迁移;新生婴儿取名,户口登记机关可提供本县(市)范围内重姓名、冷僻字查询服务。

  (二)考取我省大中专院校(含技校)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根据本人意愿可不迁移户口,毕业后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可凭《毕业证》、《劳动就业合同》和《报到证》到就业地公安机关办理准迁手续,再回原籍迁出户口。

  (三)2008年7月1日起,省、市公安机关开展网络受理审核、异地采集信息、人像介质寄送等服务,方便本地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办理“二代证”。

  (四)对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残疾人办理户口和“二代证”,派出所实行上门受理,预约服务;对首次申领“二代证”的特困户和农村五保户,予以免费;2008年7月1日起,制作、发放“二代证”的时限由原2个月缩短为30个工作日,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其它特殊情况由原3个月缩短为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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