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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五年八月三日 苏价工函[2005]157号)


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供(配)电费用收费名称的请示》(苏电财[2005]604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电力收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向多回路用电户收取的供(配)电工程贴费变更为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并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一般供电要求的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供电企业不得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按供用电双方约定的容量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但不得再以供(配)电工程贴费名义收取任何费用。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仍按省苏价工[2000]242号文件附表规定的水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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