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从事食品卫生及公共场所相关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宁价费[2005]281号)
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收取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费的请示》(宁卫规财[2005]第89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从事食品卫生及公共场所相关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每人每期12元(含考试),培训时间不少于3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