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九原区哈业胡同镇新光一、三、八村及打拉亥上、下村乱搭乱建的通告
(包府发〔2007〕9号)
为了保障包钢尾矿坝周边安全,改善村民生产生活环境,实现包钢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决定从2007年开始对包钢尾矿坝周边的九原区哈业胡同镇新光一、三、八村及打拉亥上、下村实施整体搬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九原区政府会同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对搬迁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地类和地上附着物进行现场勘察认定登记造册。该范围内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区、乡镇、村的干部和群众,要积极配合搬迁工作。
二、为防止浪费及地上物重复认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搬迁范围内新建、翻建、扩建任何建(构)筑物和抢种树木,如发生抢建抢种行为,九原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制止,无偿拆除;原村民耕地在未改变用途前可以继续耕种农作物。
三、九原区政府及有关镇、村要认真负责,制定切实措施坚决杜绝抢建抢种发生。国土资源、规划等管理部门要密切监控,一经发现,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制止。如发生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将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包钢对尾矿坝和灰渣坝的维修加固,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