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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三语”教学,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坚持蒙古语授课小学从一年级开设汉语课,从三年级开设外语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一年级开设外语课);蒙汉合校坚持对汉语授课的民族学生从起始年级起加授蒙古语文;蒙古语授课高中要坚持举办“三语”实验班,不断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并以此带动促进蒙古族学校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

 加强新课程改革工作,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广蒙古语标准音,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积极推行国家级“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和“自治区蒙古语文应用水平等级考试”,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蒙古语和汉语应用能力。重视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把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建设成为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阵地。充分发挥盟和旗县市两级教研室、教科所、教育学会和兴安盟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研究会的作用,重视和加强民族教育的理论研究及实践探索。

 五、建立并逐步完善民族教育助学体系

 进一步落实民族中小学“两主一公”政策。对蒙古语授课的寄宿制学生小学每生每天补助4元、初中每生每天补助5元,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解决(内财教〔2007〕861号文件规定)。各旗县市参照此政策,对蒙古语授课的幼儿园(学前班)、高中特困住宿学生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蒙古语授课的高中学生实行优秀学生奖学金、贫困学生救助金制度,经费由旗县市财政列入预算安排。

 六、加大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在此基础上,从2008年起盟本级财政每年要设立100万元的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并随着财政状况逐步好转逐年增加,主要用于解决民族教育改革发展中遇到的特殊困难和问题。各旗县市财政也要根据当地少数民族教育比重设立相应额度的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蒙古语授课高中阶段教育学费标准,应与同级同类学校收费标准相一致,现行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贴。

 各旗县市政府要不断加大经费投入,改善民族学校的办学条件,全力提升民族教育的办学水平,促进民族教育均衡发展。国家实施的各项教育工程以及海内外捐赠款项、自治区安排的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经费,重点向少数民族人口集中的地区倾斜。要加快寄宿制民族中小学的建设步伐,重点解决民族学校寄宿条件不足的问题。要根据教学需要,配齐中心校以上学校的实验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图书资料室、特色教育活动室等,配齐配全教学仪器设备,在实验教学上下功夫。加快民族中小学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提高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普及和应用水平,充分利用远程教育信息资源,切实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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