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由吴忠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对古树名木及重点保护树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及重点保护树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 古树名木及重点保护树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下列规定承担古树名木及重点保护树木的养护责任:
(一)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园、绿地、林地、城市景观区、城市道路、街巷的古树名木及重点保护树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二)散生在机关、部队、院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寺庙等单位管界内及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及重点保护树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负责养护管理;
(三)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重点保护树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四)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及重点保护树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变更古树名木及重点保护树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古树名木的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及重点保护树木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可以折抵全民义务植树劳动量。
抢救、复壮古树名木及重点保护树木所需的费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及重点保护树木的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及重点保护树木的养护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养护单位或个人发现古树名木及重点保护树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的现象,应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抢救、复壮。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及重点保护树木,须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及重点保护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