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充分发挥服务业引导资金带动作用。逐步扩大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规模,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引导现代生产服务业和关系民生的生活服务业的发展,以及为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配套等。各地也应根据需要安排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和引导服务业发展。
(二十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国家既有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鼓励类生产服务、农业生产服务、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吸收和扩大就业、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实物租赁、维修服务、便利连锁经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中华老字号经营等服务业和文化教育产品出口等方面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研究调整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服务业项目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率。
(二十六)加强对服务业企业的金融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加大力度推进广东省中小企业到创业板上市,使服务业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规模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相适应。支持服务业企业通过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私募股权投资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和开展技术研发。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安排一定比例的担保资金,用于支持中小服务企业融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制度,研究综合运用各种抵押、质押、保证等单一或组合担保方式,创新贷款模式,加大对中小服务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发展社区金融机构,设立适应特定对象、提供特色服务的中小金融企业。认真落实国家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制定地方配套措施引导社会资本到农村设立新型金融机构和小额信贷组织。大力推进农业保险试点,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责任保险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商业保险业务。研究用财政资金担保和贴息等方式支持信贷资金投入“三农”和中小企业等弱势领域的办法。
(二十七)在土地资源配置和城市规划建设方面对现代服务业给予适当倾斜。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安排上扶持国家和省重点服务业建设项目;开辟重点服务业项目(特别是总部经济项目)“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手续。列入省和各市重点推进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按照节约用地和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严格控制区内建筑总量的前提下,允许容积率整体平衡、局部调整,区内重点地块优先安排拆迁计划指标。城市中心区工业企业搬迁或关闭退出的土地应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稳步推进“退二进三”的产业布局。加快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营造适合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空间载体。加快城市新区和中心镇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城乡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未经许可不得改作他用。加强对服务业用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履约管理,确保政府供应的土地能够及时转化为服务业项目用地。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在依法履行相关报建手续的同时,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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