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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包头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四、3万元以下的已经实行定点采购的项目,在按照程序合理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小额零星货物采购分级管理的意见》由单位自行选择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处购买,各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非中标产品,如有特殊情况,需报经市采购办批准后执行。
  采购完成后,采购人持已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单到市采购办办理支付审核。同种品类的采购项目年度内只能定点采购一次,未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单位,不予办理定点采购。
  3万元-30万元的货物采购项目按照《小额零星货物采购分级管理的意见》执行。
  30万元以上的项目执行公开招标采购。
  五、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承建的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按照《包头市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应当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属于市建委招投标管理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由招标办操作执行;未纳入市建委招标办管理的项目(基建工程招标中的分包项目和主要配套设备,例如电梯、空调、门窗等)由市采购办确定方式后,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
  六、药品采购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具体由包头市药品采购中心执行。各大医院的医疗器械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包头市招标办和包头市药品采购中心每半年向市采购办报送采购统计报表,以保证全市政府采购统计的完整性。
  七、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必须经市采购办批准后,由部门自行委托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或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组织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实行分散采购或由部门自行组织采购。
  八、各旗、县、区政府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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