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包头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包府发〔2007〕1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包头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四月三日
2007年包头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财政局 二○○七年四月)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采购人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行为,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采购等行为。
三、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上报,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或未按要求编报的,财政部门不予下达年度部门预算。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采购资金;对应编未编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招标采购的,根据
《政府采购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通知》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采购人应按照采购预算及工作安排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业务科室落实资金后,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统一安排采购项目,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需经过市采购办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