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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四)负责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及其它化学危险品的工程和民用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工程和民用设施以及其它危险性大的设施和场所的统一规划和建设审批。
  (五)负责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检测检验及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重大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地区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
  (二)组织、参与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环境污染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三)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物的处置提出技术方案和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做好处置工作。
  (四)组织、指导民用核设施环境污染预防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电梯、厂(场)内机动车辆、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专项安全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电梯、厂(场)内机动车辆、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做好检测、检验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二)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电梯、厂(场)内机动车辆、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区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参与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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