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清理整顿煤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府发〔2007〕3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包头市进一步清理整顿煤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
包头市进一步清理整顿煤场工作实施方案
为以良好的环境质量迎接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促进经济社会与城市环境的和谐发展,根据4月20日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和4月22日市长办公会议精神,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自治区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煤炭市场发展规划》,决定对城市规划区内(东至丹拉高速东兴出口,西至哈德门沟,南至黄河,北至大青山)及公路主干道两侧的煤场进行彻底清理整顿。
一、基本情况
据调查统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东至丹拉高速东兴出口,西至哈德门沟,南至黄河,北至大青山)及公路主干道两侧需清理整顿的大小煤场有33处,主要集中于110国道、丹拉高速公路、南绕城公路和210国道两侧,这些煤场主要分布于九原区、土右旗、青山区、东河区和稀土高新区,其中,九原区需清理整顿的煤场有20处;土右旗需清理整顿的煤场有6处;青山区需清理整顿的煤场有1处;东河区需清理整顿的煤场有5处;稀土高新区需清理整顿的煤场有1处。
二、清理原则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东至丹拉高速东兴出口,西至哈德门沟,南至黄河,北至大青山)及110国道、丹拉高速公路、南绕城公路和210国道两侧的煤场,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验收合格的,要彻底取缔或搬迁,清除煤堆,拆除煤台及选、洗煤设备。对经过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验收合格的,要严格按标准加强管理,确保在作业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否则停业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