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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新都市中心区范围内土地实施收储的通告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新都市中心区范围内土地实施收储的通告
(包府发〔2007〕42号)


  启动新都市中心区建设是今年我市城市建设的重点内容,也是全市上下关注的一件大事。为推进拆迁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保证新都市中心区如期开工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市人民政府将东至210国道、南至哈屯高勒大街、西至成吉思汗草原生态园、北至建设路规划为我市的新都市中心区。上述范围内的土地由九原区政府和市土地储备中心组成拆迁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统一实施收储。
  二、拆迁工作领导机构要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与征拆范围内已经建成项目的业主单位进行充分协商,并合理制定安置补偿办法。已经获得批准的在建或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范围内抢栽抢建或乱占乱建,对于抢栽抢建或乱占乱建的,在土地收储中坚决不予任何补偿。
  三、实施土地收储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止或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否则,将依法予以制裁。实施土地收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否则,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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