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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运用多种手段加大督察、惩治和追究力度。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月组织对各旗县区、重点地区、流域、工业园区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整治进展情况缓慢的,将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
  各地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各旗县区要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历年环保专项行动中查处的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整顿,并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对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在各项评比中,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一票否决权,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各级监察、环保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地方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也将一律追究责任。
  (三)加大宣传报导、强化动态报告,曝光典型案件。各地区要制订明确的宣传计划,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创造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要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每周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简报。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地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落实方案,落实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区要在5月底之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实施方案以及动员部署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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